VIP 專屬文章 沈旭暉專欄:香港經貿辦(ETO)享有外交豁免權嗎?

筆者針對香港經貿辦的外交豁免權進行通識導讀。(資料照,美聯社)

關於香港駐外 ETO 辦公室(「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的身份問題,有一個我們談過很多次的灰色地帶,就是它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英國警方能否拘捕 HKETO 職員像「袁 Sir 」?英國警察能否進入 HKETO 的倫敦辦公室?如果進入了,又是否違反國際法?希望在這裡進行一個簡單的通識導讀。(註:英國警方日前起訴三名為香港情治機構工作的人員,引起中方與港府的抗議。美國則早就盯上擁有外交豁免權的香港駐美經貿辦,並有意取消香港三個駐美經貿辦的特別待遇。)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不具有主權國家身份,所以香港派到任何國家的 ETO,都一定不會自動得到外交豁免權,因為一切都是對方主權範圍內所「賦予」的。任何國家如何對待香港駐當地的 ETO 辦公室,都屬於它們主權範圍內的自主決定,並沒有任何必須跟隨的慣例可言。所以技術上,就算一個國家賦予 HKETO 全部或部份、等同或類似於其他國家大使館/領事館/國際組織的優惠,這都不是正式的「外交豁免權」,而且也會受制於不同的條件和前設。

2. 英國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專門在 1996 年 12 月通過一條《香港經貿辦法》(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ce Office Act 1996)法案,以處理在 1997 年 7 月 1 日之後,香港特區駐英國的 ETO 身份地位問題。由於 ETO 的前身就是由英國所建立,所以或多或少都希望給予較高規格,去傳承昔日自己所創建出來的系統。所以根據這條法例,英國賦予香港 ETO 辦公室、香港 ETO 辦公室主任的官邸,等同於國家領事館根據《日內瓦外交條約》的地位和特權,也賦予香港 ETO 職員「行使公務時」免於起訴的權利,與及其他有關稅務優惠。

3. 然而根據同一法例,開首第一條提綱挈領,就清楚定義香港 ETO 的「公務」,僅限於「推廣香港在地區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換言之,假如 ETO 、或有 ETO 職員進行與上述公務無關的活動,就可以完全不受法例保護。關於整個 ETO 的建築物屆時被如何處理,相對複雜得多;但關於 ETO 職員從事非上述定義之行為,一定不會享有免於起訴權,這次被捕的「袁 sir 」就是一個好好的例子,條文亦十分清晰。 (相關報導: 張光球觀點:外交白熱化考驗美國挺台力道 更多文章

4. 我們可以比較美國的做法。在 1997 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幾日,美國國會通過內部立法,制定了《 An act to extend certai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to 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s 》,賦予香港在美國的 ETO 適用於 1945年 的《國際組織豁免權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Act )的國際組織地位。也就是香港駐美國 ETO 職員執行官方任務時,享有豁免執法人員搜查、沒收財產、徵稅等特權。和英國不同的是,美國是比對 HKETO 為國際組織,英國則是比對為國家外交使館,但兩者都只是「比對」,而不是「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