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事件發展至今,張藥房等4戶「原地重建」的心願若能圓滿達成,寫滿血淚的腳本可暫時告一段落。但內政部高層14日表示,若要將土地返還,牽涉到都市計畫的修改,而這可謂「工程浩大」,發球權更在於苗栗縣政府,因此「原地重建」不太可能是最後結果,「易地重建」可能是最可行方案,而苗縣府也首度接受該方案,等於為解決僵局露出一絲曙光。
但台灣農村陣線林樂昕受訪時直言,修改都市計畫並不是什麼浩大的工程,何況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擬定的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的變更,對於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也就是說,就算徵收沒有被撤銷,都市計畫本來就是固定時間內必須通盤檢討的東西。
事實上《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也針對個案變更有所規範,明訂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到此條文所述的4種狀況任何1種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速變更。這4種狀況分別是「遇有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更重要的是,第27條也規定「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也就是說,變更都市計畫的王牌其實仍握在內政部的手中。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受訪時則指出,若要變更大埔案的都市計畫,「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的理由有適用空間,法律目前還留了這條路可以走,就看內政部願不願意進行這個解釋,關鍵更是「看中央要不要和地方撕破臉」。
徐世榮也說,4戶之中若真有土地已發配給別人,政府應補償後者,而不是混淆事理、將錯就錯,反而要勝訴的大埔4戶拿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