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坦承交付1600萬給葉世文

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在北院重開羈押庭上坦承交付1600萬給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吳逸驊攝)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副總魏春雄為取得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標案,涉嫌行賄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一案,台北地院2日清晨12:50分裁定兩人收押禁見,法院裁定新聞稿上直指「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兩人均坦承,透過共同被告蔡仁惠交付1600萬元給葉世文的事實」,且有湮滅證據之嫌,因此將兩人收押禁見。

對此,趙藤雄辯護律師周燦雄表示:「趙藤雄是說明事實經過,但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商榷。」而周燦雄也指出,趙藤雄本人對於裁定結果相當訝異,因為已經將事情始末交代清楚,對於法院裁定結果無法接受,「所以我們也當庭提出抗告」。

台北地院行政庭指出,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經法院訊問後,均坦承有為求桃園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標案得以順利進行,而由趙藤雄決策,並由魏春雄連繫並透過共同被告蔡仁惠將新台幣1600萬元交付給共同被告葉世文的事實,然而,趙、魏兩人所陳述情節與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仍有明顯出入,考量兩人皆為遠雄集團的決策核心,對於集團員工有絕對影響力,能輕而易舉地利用職務上機會而達勾串、滅證的目的。

行政庭進一步指出,被告趙藤雄在上月31日被裁定5百萬元交保後,隨即召開公司主管會議,而趙藤雄也坦承交保後回公司「開會討論」,羈押庭認為趙藤雄恐對集團員工心理產生壓力,有事實足認兩人指示下屬湮滅證據情事,因此認定趙藤雄、魏春雄有相互勾串事實、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此外,行政庭表示,另依被告蔡仁惠於偵查中供述,被告2人與共同被告葉世文間,另有就他標案(林口合宜住宅)有行受賄之犯行,檢察官亦提出理由書表示有相關共犯、金流有進一步偵查之必要,因此依據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認為被告兩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自6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禁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