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選舉扯出有人用基金會「洗錢」。一時間對於基金會是否受到政府適當管理,是否成為逃漏稅的淵藪,成為熱烈討論話題。財產捐出即是社會財,不屬於捐助人。捐助人不再可以支配或是取回捐出的財產。
沒有股份,財團法人不能繼承轉讓
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之一種,在民法中有詳細規定。財團法人是由捐資人為特定公益目的,捐出財產提供社會發展。捐助人在捐出財產後,財產便屬於社會大眾,捐資人便與基金會無關,不再介入,基金會由董事會依據捐助章程興辦事業。捐助人在設立基金會時,其目的宗旨訂定於捐資章程。捐資章程依據民法第 63條規定,只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才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得更其組織。第65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才能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因為捐助人將財產捐出後便屬於社會財,而不屬於任何個人,所以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除法令規定、章程訂定外,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民法44條也有規定。
財團法人不是營利機構,沒有股份。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無論個人或是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由於捐助人一經捐出,即屬受捐助人的財產,無論是行政機關或民間人士捐助的財團法人,均非捐助人財產權的延伸,應屬獨立的私法人,且其法人地位皆係依民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取得,為純粹之私法組織型態。財團法人不是營利法人,董事只能依據捐助章程,執行職務,董事席位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更沒有獲利配息。
帶頭玩法,政府財團法人逃避監督
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而財團法人董事長之適任與否,攸關其運作及發展至鉅,其專業能力、品德操守與適任性,均應嚴格要求,應避免損及財團法人之公益形象。長久以來,許多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基本上當作機關的小金庫,常由主政者私自操控,得不受立法院監督干涉。其次,可以任用私人,甚或成為自身退休以後的退路。在監察院 (97)院台調壹字第0970800154號曾對行政機關違反法人自治,任意介入所捐資設立財團法人之運作,作成調查報告。經查,目前政府機關捐助設置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係政府機關退休人員擔任之比例為19.01%,其中教育部為28.5%、而陸委會、經建會、原能會、通傳會等機關以退休人員擔任董事長者更高達100%;而退休人員擔任董事有八十五人,擔任監事有十三人,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訾議。
主管機關允許財團法人任意將其基金或財產成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逃避監督,或以迂迴手段,將財產不當處理及運用,規避其公益之宗旨,甚或悖離原始捐助人捐助之目的;對於轉讓或繼承「席位」等現象,未能依現行法規有效處理與防制。例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將部分基金成立世曦股份有限公司,傳有購買大樓淘空公司之情事。財團法人以迂迴手段,將財產不當處理及運用情形,諸如:財團法人中技社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在程序未備之情形,仍決議通過以出售報酬率達22.27%之中鼎公司股票籌資的方式,認購臺灣高鐵公司「特別股」三十億元。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五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配合國家建設需要,修正捐助章程增列「協助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相關條文後,並於當日下午七時召開第六次臨時會議,通過購買臺灣高鐵公司「特別股」案。該會在未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修改捐助章程變更登記前,且未審慎衡酌對國內航空事業營運亦將產生衝擊,即以持有之華航股票五億股(十足市價每股十五元計),向銀行質押貸款新台幣四十五億元等情,規避其公益之宗旨,甚或悖離原始捐助人捐助之目的,主管機關未能基於監督職責,依法妥適處理,顯非所宜。因之,對於已經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主管機關未循前揭方式保留監控權,直接介入管理,有違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