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為什麼還要公營 不要民營?

對高速公路收費系統ETC不滿,民間總有要求政府收歸公營的聲音,但公營真的會比民營好嗎?(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最近五六年間,由於馬英九總統「追求最大公平正義」願景訴求的發酵與深化,使得社會上,要求動員政府公權力及公共資源,必須加重投入「照護經濟弱勢」以及「普及最大國民福祉」的民粹聲浪,連年大肆噴張激化,逼得許多原本必須使用者付費的「準公共財」政府公共服務事項,甚至必須自費投資利用的「準私有財」之私經濟範疇事項,也都一併在這「絕對護照弱勢」大纛之下,被紛紛要求必須積極「繼續國營」「回復公營」或「收歸國營」。

官營的 才能消除意外事故、作假欺瞞與偽劣打混?

事實上,自從李登輝力行國家施政必須秉持「民之所欲,長在我心」主張以來的臺灣,每當遇有社會工安事件爆發,或有特殊鮮見例外的個別個體利益受到損害或衝擊之時,這種社會主義「萬能大政府」須以「翼護全民」為尚的民粹,就馬上又排山倒海傾瀉而出,使得原本是純粹私經濟產業的絕大多數民間自利服務類項,或是許多早已在數十年之前,已然被自由開放而且完全民營化了的「管制型服務事業」(regulated services or regulated industry),總還是三不五時就又會紛紛「被連帶要求」行政院當局,必須要「再度予以收歸國營」或「增高政府持股比例」或「增多政府官派董事的人數與比例」,以使得這些事業能夠重返政府行政掌控,利於「有效回應」亂無章法且亦「緣起緣滅」的民粹濫情主張,以及民意代表獅口亂開的「施壓需索」。

連「準私有財」類型服務業 也該收歸國營?

凡此種種所謂的民粹主張,基本出發點總是認為,這一類高度民生界面的管制型服務事業,一旦能夠促其從「已然完全民營化」情境中,再度變回成為「公有」且「官營」,就「必然可以」大幅度「弊絕風清地」減少意外事故、減少作假欺瞞、減少偽劣打混,也「必然可以」更妥善保障公共利益,以至提高國民福祉。

最近,看到社會民粹又在高聲倡議「全面高度公營化」的福利國家施政主張,比較典型,且亦最能引起社會公共注意的兩大例證,一是準公共財(quasi-public goods)方面的,有醫療院所、公園綠地、圖書館、氣象服務、大型傳播機制、電視媒體產業,乃至於高鐵、高速公路的電子收費體制(ETC)等,都是針對民間產企業無能力、也無從事投資營運意願,且祇能讓有限度對象、有條件能力者乃得消費使用的,類型服務業事項;二是在所謂準私有財(quasi-private goods)方面的,則有電力及油氣價格、長期護照醫療機構、ETC卡式用具、托幼服務系統,乃至金融服務業、大學教育、知識教育服務業等必須要有「相當寡占性」或「自然獨占性」乃得以存活的,類型服務業事項;這兩大類型範圍的相關聯服務業事項,正都是今天,被民粹主張所疾色厲言要求的,應該通通列為「收歸國營」、「回復公營」或「繼續國營」的事項。

「公營」績效必然遠遜於「私營」與「民營」!

其實,這樣的主張或其所設定的理想願景,從來都被證實是虛幻的,而且一向就會變成為更大更深民怨的淵藪。

在全球社會的經濟現實上,乃至自有「政府」機構組織出現以來的既往500多年歷史經驗實證中,一直可以被察看得到的總是:「公營」所能產出的政治社會經濟績效,都必然祇會遠遜於「私營」與「民營」的績效表現;這也正是為什麼,1983年美國雷根總統(Ronald Reagan)及英國鐵娘子佘契爾首相所聯手推動的「民間化運動」(privatization movement),能夠成功而且蔚為全世界民主社會主流風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