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協會首先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明訂事實審終審法院(二審法院)宣判時被告應到庭聽判,且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重罪判決,法院原則應當庭羈押到庭聆判的被告,除非被告已舉證其無逃亡之虞。 (相關報導: 前檢察官索賄遭判11年,發監前卻已潛逃出境找嘸人 | 更多文章 )
檢察官協會也要求廢止審判中的相關防逃機制作業要點,回歸《刑事訴訟法》的審判中羈押機制。最後,對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如已對到庭被告求處重刑時,即應同時敦請法院以重罪羈押被告。
檢察官協會首先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明訂事實審終審法院(二審法院)宣判時被告應到庭聽判,且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重罪判決,法院原則應當庭羈押到庭聆判的被告,除非被告已舉證其無逃亡之虞。 (相關報導: 前檢察官索賄遭判11年,發監前卻已潛逃出境找嘸人 | 更多文章 )
檢察官協會也要求廢止審判中的相關防逃機制作業要點,回歸《刑事訴訟法》的審判中羈押機制。最後,對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如已對到庭被告求處重刑時,即應同時敦請法院以重罪羈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