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觀點:朝野應讓爭議落幕,正視礦工合法居住權

賴清德萬里違建的石板步道通自後方。(取自Bit King比特王出任務影音)

賴清德在出生的第95天失怙,其父賴朝金在礦災中遇難,享年33歲,由寡母賴童好茹苦含辛,獨力撫養6位年幼的子女長大,賴清德的真實身世就是所謂的「礦工之子」。

原礦工及其後代的住宅座落於非都市土地,在廢止礦業權之後,迄今仍編定為礦業用地,政府實應正視社會底層礦工合法的居住權,解決廢礦區長久以來土地使用的問題,此事攸關居住正義,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相關法令規定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等共11種使用分區。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等共19種使用地。

前述非都市土地使用地之編定係以掌握使用區內每一筆土地之使用狀況為手段,並作合理之用途分配,藉以達到實質管制的目的。

為保障民眾合法居住的權益,當初全台在劃定及編定非都市土地,對於地上存在既成建築物的處理原則,如下:

在農業區內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在鄉村區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在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至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除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管制之。

區域計畫法第17條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實際通案檢討

賴清德老家的問題係屬於廢礦區的通案情形,礦工工寮存在年代久遠,歷經風吹日曬、洪水與颱風等自然災害,為了僅存的容身之地,顧及生命財產的安全,礦工仿如社會棄兒,心生無奈與感慨,大多經過基本的修繕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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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在總統政見會上宣布,將把萬里老家捐給公益信託,未來礦工生活紀念館。(柯承惠攝)

無論劃定何種使用分區,工寮座落的土地編定為礦業用地,台北縣在民國70年2月15日公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未依掌握使用區內各筆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況,而編定為建築用地,顯然忽視社會底層礦工的合法居住權。

依當地的居民表示,他們以前住在礦場的工寮,當初還有礦場附屬的辦公設施,這些建築物早在民國70年2月15日使用編定公告以前就已經存在了。

賴清德老家在民國60年左右拿到門牌號碼,問題是當地的礦業權在民國77年被廢止之後,中央與地方政府因為行政怠惰並未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導致礦工及其後代合法居住權受損。 (相關報導: 風評:賴清德萬里老家有什麼問題? 更多文章

無論如何,當初這些工寮就像遍佈全台無數的既成建築物(例如老舊的農舍或三合院)那樣,在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完成編定之前,這些既成建築物就有存在的事實,縱使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仍得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