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賴清德和蕭美琴完成了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的登記手續,加上藍白合作破局,大有可以躺著勝選的優勢。但不巧的是,不久之前賴清德才聯手陸委會把他自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搬上檯面,讓自己面臨違反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法第20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不得具有外國國籍之規定,有被中選會審定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風險。這是標準的要丟石頭砸人,結果砸到自己的頭。
陸委會意外承認對岸主權,正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效力
陸委會是在11月6日發布新聞稿承認「中共法律」對於「國籍」的規定效力及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國民,這是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陸委會的新聞稿表示「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臺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顯然,陸委會這次的解釋和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完全不同,也和我國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不同。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我國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均認為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沒有依據「中共法律」界定大陸地區人民國籍的餘地。因為國籍認定是主權的延伸,我國既不承認對岸擁有主權,自不能承認其有權立法界定我國大陸地區人民之國籍。
但這次陸委會反而是搬出「中共法律」來解釋已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的陸配仍具有對岸「國籍」,才得出陸配即使註銷大陸戶籍,並未喪失對岸「國籍」的結論。這是陸委會第一次接受「中共法律」可以不經我國政府採認,就對我國台灣地區人民發生公法上的效力。
白話一點的說,這是對岸政府的統治權第一次及於台灣地區,而且是經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關發布新聞稿所承認和引入的!
根據對岸國籍法,賴清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既然陸委會認定了「中共法律」可以決定台灣地區人民的國籍是否喪失,那我們就來看看這篇新聞稿會對賴清德的國籍發生甚麼法律上的效果。
賴清德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賴清德競選總部提供)
首先,根據「中共法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為中國公民,而對岸「國籍法」規定,父母任一方為中國公民者,除非父母定居外國且本人出生於外國,而一出生即具有外國籍者,皆於出生時具有中國國籍,法學上稱為生來取得之國籍。
這就是陸委會新聞稿所造成的「主權災難」,為了打一個柯文哲想提名為不分區立委的陸配,就把中華民國主權消滅了,還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取代了!也許在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心中,這不過就是既存事實,一點也不可惜吧!
兩岸條例本不承認對岸主權,因此也不承認對岸「國籍」
兩岸自1949年隔海對立分治至今,從未承認對方之主權,且各自均宣稱主權及於全中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1992年為了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而制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是在立法總說明中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均為中華民國人民,本應一體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更在第二條規定兩岸人民身分之差別只在於「戶籍」所設「地區」的不同,沒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因此在法理上,我國中央政府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個自認「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的政權,也不承認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否則就是等於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在1949年就喪失統治中國的合法性,那又如何持續占有和統治金門、馬祖與南沙群島等從未從中國割讓出去的領土到今天呢?
這一點也許賴清德不懂,但是陳水扁和謝長廷可是懂的!
由於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此陸配來台,持用的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是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而我國台灣地區國民前往中國大陸,對方海關也不承認我國護照,而是持用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賴清德前往中國大陸訪問,不也申請和持用台胞證也可以通關進入大陸地區嗎?
也由於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使在李登輝總統發表了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之後,民國88年修正國籍法時,民進黨籍立委顏錦福問說如果有一個人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否算是雙重國籍?當時答詢的內政部長黃主文就回答:「在法理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屬同一國籍」。
但是既然陸委會在2023年的11月6日推翻憲法承認了「中共法律」可以判斷我國台灣地區國民是否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如果要放棄該國國籍,也要依照中共國籍法第10條和第14、15條放棄。那麼我們就用同一標準來檢視賴清德的「雙重國籍」或「外國國籍」。
依照對岸憲法,台灣為中國領土,依照「中共國籍法」賴清德的父母均非外國人,又在中國領土出生,當然一出生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再根據對岸國務院在1991年發布1992年實施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以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適用本辦法。」
賴清德申請和持用對岸台胞證的身分是台灣居民,按照「中共法律」,就是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按照「中共法律」,當然就是因為賴清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中國公民,才會發給他台胞證。而賴清德到今天為止,並沒有依照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說的「中共國籍法」第10條和第14、15條規定,向對岸公安部申請放棄國籍,自然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賴清德具有「外國國籍」不得參選?
更要命的,陸委會在11月6日新聞稿中的「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也就是說,雖然賴清德本籍為中華民國,但根據陸委會最新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我國國籍所稱的「外國國籍」,欲擔任公職者應在到職前辦理放棄,並在到職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的證明。
賴清德既然沒有向對岸公安部申請放棄國籍,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然存在,而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照陸委會解釋,視同外國國籍,擔任我國立法委員或副總統者,最遲必須在到職1年前完成放棄手續並取得證明,否則任職機關應解除其職務,予以免職!
賴清德未放棄對岸國籍,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陸配在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滿10年後,尚得登記參選公職。但賴清德不是陸配,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但尚未完成放棄,又被陸委會解釋為視同國籍法第20條的外國國籍,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連登記為總統候選人都不可以!這一點請中央選舉委員務必謹慎審查,否則,讓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賴清德成為中華民國的總統候選人,甚至當選總統,就真正消滅了中華民國的主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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