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的:這個夏天,頭城鎮立游泳池的水面如鏡,映照出各人的期待與擔憂,政治人物在水面下划動權力的手腳,讓各種語言激盪出水花。對我來說,理解不同群體利益和風險的考量,分辨「雙重言說」和「邏輯謬誤」,才能悠遊在這片水域,如此才是注意自身安全,才能自救。
本文結論:頭城鎮立游泳池救生員原先編制3人不夠,但救生員難尋。切結書既無法律效力,不必簽署,改以加強宣導為宜。爆料者可能是政敵,鎮長因應政敵攻擊,宣布無限期關閉泳池可以迅速有效地凝聚鎮民支持。民代或在民眾壓力之下,或因與鎮長關係良好,出面肯定鎮長及執政團隊為鎮民福祉考量,服務辛勞,縱有不盡之處,仍瑕不掩瑜,鎮長遂順應民意,修正措施,重新開放泳池,更加鞏固了支持者的團體認同及幸福感。
本文限制:無當事人訪談、公所聘僱救生員紀錄及客觀的量化數據,對救生員實際數量、鎮長及民眾的動機、反映、效果立基於網路新聞報導及FB粉專《頭城二三事》留言討論,僅為個人推論,聊備一說,請小心閱讀。
7月1日頭城鎮立游泳池開放,鎮民免費入池。7月21日新聞報導民眾爆料救生員不足,入池要簽切結書規避責任。鎮長回應救生員足夠,切結書只是提醒民眾注意安全,無法律效力。同日鎮長臉書表示因特定人士不實指控,媒體片面報導,為避免捲進風波,宣布泳池即日起無限期關閉。8月2日鎮民代表會主席等人召開記者會,向鎮長陳情,鎮長宣布8月8日泳池重新開放,救生員足夠,取消切結書,改以實名制登記。
頭城鎮立游泳池,有兒童池,及長寬各25公尺成人池各一,依游泳池管理規範,375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7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兩名救生員,兩池在不同區域(目視不可及),因此頭城鎮立游泳池至少要有三名救生員。《自由時報》報導,爆料民眾說現場無救生員,記者實地走訪只有一位救生員,鎮長說可能是在上廁所或巡視,原本有三位正職救生員,因為一位正職離職,又聘兩位時薪救生員,請兩位通過救生員訓練的清潔隊員支援。FB《頭城二三事》粉專有網友留言他平常去都是三位救生員(成人池二,兒童池一)。
加上泳池開放時,《自由時報》報導民眾反映服務時間都是大太陽,相當不便,鎮長表示受限救生員不足,服務時間難以拉長,歡迎有執照者應徵。我想,救生員人數差異,可能是因為原先公所只聘請3位救生員,但有人要吃飯、上廁所、臨時休假時,在難以輪休的情況下,現場救生員就可能暫時未達法定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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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只聘請符合法定編制救生員的情形,應該不只頭城鎮立游泳池如此,撇除資方人事成本考量,也可能是救生員難尋。FB《頭城二三事》粉專某救生員網友就說,現行制度下,營業場所、學校、政府單位的游泳池在通過各協會訓練後,還需要自費通過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考核,但社區游泳池,只需要通過各協會訓練,取得其頒發的救生員證,不僅泳客較少,薪資一樣,也不用再花錢參加體育署考核,而且社區游泳池也很缺救生員,所以很少人願意考體育署救生員,導致公立游泳池救生員更加難尋。何況頭城鎮立游泳池鎮民免費,假日泳客應當不少,工作壓力及風險更大。
鎮長說不簽也可以入場,但現場工作人員主動遞上,並未告知可以不簽,辦證免費入場者都有簽署。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救生員有觀察、救助水域中活動者的義務,即是說泳客在泳池發生意外,救生員有即時發現、盡力搶救的責任。切結書是契約,法律位階比行政法規要低,不能牴觸上位法,又雇主負連帶責任,因此不能以切結書免除救生員及泳池經營者的責任,新聞報導鎮長也說切結書不具法律效力。
頭城游泳池2000年建成,2002年委託民間經營,2021年因疫情暫停營運,同年10月業者解約,2023年7月公所才自行營運。鎮公所承辦人及行政團隊可能因長期未經營泳池,對相關法規不熟悉,不知道切結書所謂「……意外傷害,願自行負責」無法律效力,才會想藉由切結書提醒民眾注意自身安全,並試圖規避相關責任。或者明知切結書無效,但為提高民眾警覺心,以免發生意外而故意誤導,但政府機關不依法行政,會使民眾不信任,導致往後行政窒礙難行。
我認為,既然切結書無法免除泳客發生意外的責任,會引起規避責任的質疑,使民眾不信任政府,就不必讓泳客簽立,只需加強宣導注意安全即可。
首先,爆料者發現泳池安全管理有問題,若未循行政體制內管道申訴,如向鎮公所或鎮民代表陳情,寫信到公所信箱等等,而是直接向特定大眾媒體爆料(最先報導的民視新聞,普遍認為是偏向民進黨的媒體,與國民黨籍的頭城鎮長政黨不同),的確可能是為了自身政治立場及利益而刻意擴大輿論,攻擊鎮長及執政團隊。
其次,為何有鎮民支持開放泳池,即使知道救生員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前景理論」,多數人在獲利時不願意冒險;而在損失時,更願意承受風險追逐利益,因為多數人「厭惡損失」,損失的痛苦比獲利的喜悅更敏感也更強烈,比如撿到一百塊的快樂,難以抵消弄丟一百塊的痛苦。
游泳池雖然是戲水、游泳之處,但也暗藏隱患。(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泳池不能使用被批評對鎮長是損失,對鎮民來說不能游泳,形同蚊子池也是損失。這都是確實的損失,但泳池意外卻不一定會發生,即使不幸發生,公所已經依法配置救生員及救生器材,還有簽署切結書提醒民眾注意安全,民眾也同意,主要責任是救生員要承擔,就算雇主(公所)負連帶賠償責任,也是由國庫(人民納稅)來賠償。而鎮長負行政管理責任,救生員難尋、擅離崗位,可能會道歉檢討,但不用賠償坐牢。故我認為,上述損失狀態,是許多鎮民、鎮長,都願意冒險,低估救生員不足的嚴重性,追逐免費入場游泳、獲得鎮民支持之利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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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之,救生員不足、切結書無效,公所需要時間調整因應,暫時關閉原無可厚非,但7月21日下午鎮長臉書說「我們受傷了」,宣布泳池「無限期關閉」,以及泳池大門貼的標語「我們盡力了」,這裡出現了「雙重言說」、「邏輯謬誤」,以及激起「負面投票」的操作。上述的「我們」看起來包括清潔隊員(短時間內清潔整理游泳池,大獲民眾讚賞)、承辦公務員、鎮長及執政團隊,但如果對泳池相關法規不熟悉,或故意誤導,或試圖規避責任,以致出現切結書爭議,除了清潔隊員之外,承辦公務員、鎮長及執政團隊是真的盡力了嗎(雙重言說──部分代表全部)?假設鎮長及執政團隊出發點立意良善,讓鎮民可以就近免費游泳(暫不討論鎮民免費入池措施利弊),卻附帶了救生員可能暫時不足的危險性以及不具法律效力的切結書,對鎮民來說,這樣的良善動機與實際結果一致嗎(邏輯謬誤──以立場動機論好壞而不是行為結果)?
然而,與「前景理論」中的「厭惡損失」一樣,通常人們反對、厭惡、損失某人事物,會比支持、喜愛、獲得某人事物感受更敏感、更強烈,以至於更有動力地行動起來。儘管我們知道一方是錯的、不好的,並不代表另一方是對的、好的,可在有限的選擇中,我們只能選擇比較沒那麼不好的。在民主選舉中,「負面投票」,指選民投票給候選人甲的主要原因並不是因為支持甲,而是因為反對候選人乙。所以讓人們感覺自己利益因為敵對方受損比讓人們感覺因為自己獲得利益更能簡單迅速地獲得實際支持。
因此,鎮長在被批評救生員不足、切結書規避責任後表示公所團隊因特定人士爆料而受傷,不願捲進風波而關閉泳池,使鎮民不能再享受免費入場游泳的福利,比起不一定會發生的意外風險,鎮民遭受確實且更大的立即損失,自然會將怒氣發洩在可能有政治動機的爆料者身上,說他是雞蛋裡挑骨頭,身在福中不知福,更加支持、疼惜立意良善的鎮長及公所團隊。
最後,在無法懲罰爆料者的情況下,失去泳池的民怨擴散,造成民代壓力,於是鎮代、里長們陳情,肯定鎮長及執政團隊美意及辛勞(也可能這些鎮代、里長們本就與鎮長關係良好),鎮長順應民意,宣布泳池重新開放,充足救生員,取消切結書,改以實名制。泳池事件似乎被鎮長及陳情的民代們定調為政敵攻擊,鎮長及公所行政瑕不掩瑜,如此聲勢浩大,抵消了負面批評,更加鞏固了支持鎮民的團體認同及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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