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原則無記名,記名例外」 李俊俋痛批:半套的改革也好意思叫改革?

監察院12日表決確定彈劾案「原則無記名表決,記名例外」,對此民進黨委員李俊俋表示,對自己的權力行使都不敢負責,這種做半套的改革也好意思叫做改革?(資料照,蘇仲泓攝)

監察院12日表決確定彈劾案「原則無記名表決,記名例外」。對此,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今(13)在臉書痛批,這是一個「拒絕改革、向保守勢力低頭」的決議,監察院應挺起肩膀、為自己的投票結果負責。

以往監察院處理彈劾案向來採取「秘密投票」,然因涉及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等彈劾案因此遭封殺,引發爭議,蔡政府提名的新監委上任後,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要求改為「記名投票」,歷經數月爭論,最終反改革派以一票之差、14票比13票,確定採取「原則無記名表決,記名例外」。

根據監院昨日修正之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9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但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對此結果,李俊俋質疑,立法院向來都以記名投票表決,居然有監委認為,部分監委出身於公務系統,負責審核的彈劾案件,往往是舊識與老同事,如果改為具名,不論支持或反對,反而帶來人情壓力?對自己的權力行使都不敢負責,這種做半套的改革也好意思叫做改革? (相關報導: 監委表決彈劾投票原則不記名 但彈劾五院院長、具社會矚目案得記名投票 更多文章

李俊俋表示,昨天監察院院會,舉手表決通過監委陳慶財提出的「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投票為例外」版本,未來彈劾案原則仍採無記名投票,但若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要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以記名投票表決。他質疑,「連表決都不敢公開透明的監察院,要人民怎麼敢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