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性仁觀點:與其「反滲透」不如「反併吞」

作者表示,國民黨「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規範比民進黨《反滲透法》更為嚴謹周全,並考量情節輕重與環境變遷,這或許就是拋開選舉第一的正常理智表現。(資料照,顏振凱攝)

民進黨於今年7月,在立院多數優勢下,強行通過「國安五法」的修正案,近日又推出「反滲透法」草案,趁立院多數情況下,跳過委員會討論、直接逕付二讀。

民進黨深知未來能否在立院掌握多數,尚是一項變數,故趕在選前,迅速通過「反滲透法」,不只有利選舉,更可確立台灣國家安全及台灣主體性,民進黨將過去已有相關規範條文融入反滲透法中,非但不敢讓在野黨好好逐次審查條文及徵詢更多專家學者意見,慎重地處理法案;民進黨反而強行逕付二讀,趕在立院休會前完成立法,使國民黨也必須表達態度,不光只是反對,必須拿出負責任的態度,國民黨欲通過「反併吞中華民國法」作為因應及解決問題需要,朝野都迫於選舉的壓力,避免香港民建聯慘敗的經驗複製在自己的身上。

然而「反滲透法」及「反併吞中華民國法」究竟哪一個對國家整體有利?何者對選情造成衝擊?又產生何種影響?凡此種種,實有探討的必要。國民黨與民進黨所不同的思維及現況,國民黨「反併吞中華民國法」由於國民黨非立院多數,恐難以通過,但民進黨「反滲透法」卻可仗著人數優勢順利通過。

民進黨藉著通過「反滲透法」草案,其理由乃係有鑑於境外敵對勢力(刑法中指稱大陸港澳)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基於選情需要,避免中資介選,包括紅色媒體、紅色資金及紅色社團介入,對民進黨選情產生不利的結果,故先下手為強,無論早有「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遊說法」、「政治獻金法」及「選罷法」等對於這些違法行為都有詳細規範,甚至刑法第 113 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 115-1 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現存反滲透法所規範之事項在其他法律中亦有相關明確規範。

20191129-立法院院會29日處理「反滲透法」草案等案,立委舉牌表示贊成。(盧逸峰攝)
立法院院會29日處理「反滲透法」草案等案,立委舉牌表示贊成。(盧逸峰攝)

但民進黨此時推動「反滲透法」,不僅有疊床架屋之嫌,更使執法紊亂,產生重複適用困擾,進而可能違反民主人權及侵害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於威權時期刑法100條復辟,民主何在?不進反而倒退,因為該法對於滲透來源及再轉指示範圍太大太廣,定義又不清楚;並且倘若登記在案,何來違法之說?台灣彷彿回到動員戡亂時期般的緊張狀態,造成全台相關人士都人心惴惴不安,這是一個不折不扣清算台灣自己人的法律。 (相關報導: 鄧湘全觀點:『佈憲』之光頭共諜與國安法 更多文章

民進黨推動「反滲透法」,國民黨則以制定「反併吞中華民國法」作為對策及論述重點。藍綠不約而同都推出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制,民進黨為的是選舉需要,國民黨則是有亡國感之憂慮,對於中華民國前途感到無比擔心,藍綠都提產生相互抵銷的效力,反而沒有互補的效果;國民黨避免被戴上親中紅帽,藍綠雙方都對於國家安全及民眾擔心未來做出說明,但可以預見,兩岸關係的未來將更為嚴峻,民粹風氣激進壓力將使無論藍綠都產生莫大的壓力,國民黨不是拿香跟拜,而是必須要提出讓人民安心的對策,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藍綠確實都正視國家安全,但國民黨反併吞中華民國法顯然更為周全,不只是境外勢力,還包括境內的臺獨勢力,因為這些都是顛覆危害中華民國生存安全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