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三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條例》修正案,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其中應包含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在民國105年10月勘災時遇上坍方慘遭活埋,但因村長非公務人員,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家屬只能領到「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中8萬元的「喪葬補助費」,村里長權益再次受到關注。
根據現行法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4萬5000元;另外,得編列預算支應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
因此,立委提案修法,將村里長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訂為1000萬元或是1200萬元。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內政委員會初審時表示,雖可提高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保障,但投保金額過高,恐影響保險業者承保及村里長投保意願。 (相關報導: 民主從村里長選舉開始,宋楚瑜:台灣要成為大陸的典範 | 更多文章 )
最後,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鄉鎮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施行日期則訂在107年12月25日,與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