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排審《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修正案,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呼籲,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是否屬須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不應該以財政部第900號函「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概括方式辦理,應採直接、正面認定。
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的法律爭議延燒。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目前絕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TDR在101年1月4日增訂證交法第165之2條並公告實施前,根本沒有納入證券交易法予以定義且規範。
高思博認為,主管機關在證交法未修正完備或合法核定TDR之前,顯然不能對法律所未涵蓋的投資行為進行寬鬆解釋;甚至以事後的核定意思,強行回溯至民國76年的財政部900號公告去處罰民眾,如此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從而誤導司法機關的認定。
「TDR爭議的癥結點,在於證交法關於有價證券的規範模式,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高思博說,證交法第165之2條明確性仍然不足,導致行政、司法不同解讀,解決歧異最好的方式就是修法。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認為,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給予部分外延性定義,其餘交由主管機關核定,且規定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有構成犯罪者,罪刑甚重,這就構成「空白刑法」;牴觸憲法罪刑法定的原則,是人權保障的禁忌。
李念祖認為,大法官不只一次解釋證交法的空白刑法規定違憲,但皆尚未論及有價證券的定義所構成的空白刑法問題。在性質上,有價證券的行政管制,雖屬財產權限制,但一旦涉及空白刑法的嚴懲重罰,觸犯憲法上罪刑法定的金科玉律,就是人權保障的禁忌,不可等閒視之。
曾在證管會二組工作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教授郭土木,去年底以專家證人在高院出庭時,表示76年的財政部900號公告發布背景與目的是因為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買賣,為保障國人,才公告表示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相關報導: 陳歐珀認與im.B詐騙集團一起投資房地產 黃國昌:犯罪所得快交出來 | 更多文章 )
因此郭土木認為當時他所負責的76年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但TDR為本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因此900號公告核定之範圍不包括TDR,郭土木的說明法,無啻打臉金管會已核定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