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爭議發燒 前檢座發聲 900號公告做為起訴證據薄弱

起訴TDR相關案件的前檢察官陳宗豪,認為不符罪刑法定原則,贊成修法解決爭議。(圖/伯衡法律事務所提供)

曾經起訴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宗豪,驚爆當年是採認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做為起訴依據;如今看到該公告承辦人、也就是輔大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才知道此公告用以認定TDR是國內或國外有價證券有疑慮,證據薄弱,有違罪刑法定主義,會造成法院錯誤認定。

郭土木當年在證管會二組負責900號公告,因此去年以專家證人出席台灣高等法院做證時備受矚目,郭土木在法庭上解釋900號公告的源由,主因民國76年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進入我國無所管制,財政部因此發布900號公告將其列入管制範圍,規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TDR是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不是900號公告涵蓋範圍。

陳宗豪說,他看了郭土木院長的證詞及學者專家針對TDR法律見解,認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無法作為TDR的核定依據,TDR為國內或國外的有價證券,有歧異之處,存在爭議;若據此起訴被告,會有疑慮,尤其司法機關要用比較嚴格的標準認定,金管會應說清楚。

針對學者提到台灣第一檔TDR「福雷電子」是在87年上市買賣,900號公告早在76年即發布,怎麼可能預見11年後出現的TDR?陳宗豪直言,時間上是很大的問題,用來認為定買賣TDR違法,證據薄弱,也造成法院錯誤認定。

陳宗豪表示郭土木教授是法界權威學者,亦是900號公告的承辦人,對於郭土木的說法,包含他和許多法界人士都非常尊重;另外對前金管會主委陳冲曾公開說900號公告不清不楚,因此贊同修法。陳宗豪對此認為,真理愈辨愈明,TDR的屬性認定有爭議,主管機關應釐清。 (相關報導: 金融熱議》電動車浴血戰!特斯拉降價滅敵奏效,瑞典電動車之光Polestar被迫減產!殺戮序曲響起? 更多文章

陳宗豪強調,從維護憲法精神、落實罪刑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的角度,司法機關依金管會提供900號公告做起訴依據,如今學者們提出不同見解,對罪刑法定造成衝擊,主管機關應補充法律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