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27日上午修改《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針對北市範圍內散在各處的畸零地,究竟較大塊的鄰地有沒有「義務」購買畸零地,並「合併建築」,進行熱烈討論。多位議員認為,依照現行《建築法》規定,沒有辦法課予鄰地購買周邊畸零地的「義務」,北市府則回應,是基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且基於市容觀瞻,都發局希望能課予該義務,但會有公定的合理價格為公告現值的2-2.5倍,不會讓畸零地主得以坐地起價,獅子大開口。
「法源是什麼?」議員梁文傑表示,依照現行《建築法》,畸零地不准建築,要與鄰地合併使用,但《建築法》並沒有要求鄰地主有「義務」處理旁邊的畸零地,他詢問,市府提案即將修法的《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卻要求鄰地主一定要買,「就像便當60塊很便宜,但我就是不想吃啊!」他認為,大的那一塊本身可以單獨建築,也可以不併,北市府為什麼要課以能單獨建築的土地有義務處理畸零地?是北市自己創設出來的義務嗎?
都發局建管處對此表示,為了整個台北市的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認為有這個需要,因此,在此法中,也把所有的協調程序簡化了,通知後願意併就併一起,申請者也不見得不願意談合併,有個機制與訂定出的標準價格,可以避免畸零地主坐地起價,也比較容易進行。
此外,建管處也認為,畸零地對市容觀瞻實在有礙,合併建築對市容觀瞻有幫助的,否則一小塊,造成髒亂等問題也不好。
梁文傑則認為,都市觀瞻是個抽象且不明確的概念,為了這個概念卻課予鄰地有義務處理畸零地主的土地問題,他認為不合理,建築法沒有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做這件事,而各縣市也只有北市這樣做。
法務局長袁秀慧則表示,北市對於畸零地該怎麼用的想法,不是來自法律依據,而是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而為,梁則認為,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是可以的,但本於職權賦予的「義務」不可能無限大,這個義務需要法律授權,不能用本於職權就創設義務。 (相關報導: 罷昌案沒過 梁文傑:因為民進黨當初沒聽時代力量亂提案 | 更多文章 )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修法討論至今已進入第三週,關於公益與私權之間的爭論,委員會要求建管處再整理料與論述後,預計下週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