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積極推動罷免權並主張廢除罷免門檻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現在竟成為罷免新制度的「試法第一人」,堪稱今年來台灣政壇最大的黑色幽默和諷刺戲碼。
2016年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修正通過後,讓一名立委、議員打包走人,已經不若從前難如登天。不過,此舉雖然彰顯了直接民權,但如何在政治安定性和正當性之間找到平衡,避免罷免權之後遭到濫用,成為台灣要面臨的課題。
高門檻「看得到吃不到」
雖然《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在選罷法修正前,罷免被喻為「看得到、吃不到」的權利,因其存在極高的三個大門檻:第一階段,提議人數須達選舉人數的2%;第二階段,連署人數要為選舉人數的13%。當兩個條件滿足後才能進入最後投票階段,就是令人詬病、俗稱「雙二一」的門檻—投票率超過50%、同意票也要超過50%,至今沒幾個政治人物能通過這樣的「考驗」成功下台。
雖然,2014年伴隨太陽花學運時熱炒的「割闌尾(藍委)」聲浪,社會興起一波罷免立委風潮,黃國昌正是當時的支持者之一,但是所有提案幾乎都在第二階段卡關,只有前立委蔡正元的罷免案進入投票階段。然而,即便蔡正元招致千夫所指,最後的投票率僅有24.98%,遠不及規定的50%門檻。
帶著這樣的遺憾,黃國昌及所屬的時代力量立委們在2016年進入立法院以後,將修改選罷法作為首要目標。除了調降提議和連署人數比例外,黃國昌主張第三階段採「簡單多數決」,只要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即可罷免成功,無須任何門檻限制。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堅持之下,最終拍板方案的結果除了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同意票還須超過選舉人數的25%,一方面鬆綁了嚴厲的舊制,另一方面,算是黃國昌的進攻下,守住最基本的門檻。
回顧黃國昌當初所支持的無門檻簡單多數決,固然著眼還權於民的高度理想性,卻不得不說,現實層面仍存在許多窒礙,忽略了選罷法設計高門檻的背後原因。
首先,門檻的存在意義是為了保障以民意為基礎所選出來的議員、立委等民選公職人員代表,能夠平穩地實踐對選民的承諾,而非由動態的民意決定公職任期。畢竟民主政治的目的是藉由投票程序建立人民與政府的「契約」關係,政府得以依照選舉時的承諾和多數人民的意見施政,由雙方建立託付關係的契約必須在一定的保護下實施,防止任意破壞。即便人民認為契約對象不適任,可透過下次的選舉解除契約,這就是定期選舉的用意所在。當然,在嚴重不適任的情況下,人民絕對有權以罷免的手段中途停止契約,但仍須藉由門檻加以適當限制,以避免恣意解約。
其次,國會與政府的立法、行政工作都有其穩定性,而罷免所造成的人員流動和政治動蕩將衝擊這些穩定性,以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原則設想,一項法案可能為此拖延好幾年都無法通過。因此,罷免權是人民對抗政客的利劍,卻不宜輕易出鞘,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 (相關報導: 罷免黃國昌二階段審查 新北市選委會:門檻需達6萬2千票 | 更多文章 )
不該是政治追殺工具
以人民角度出發,被罷免人必然涉及嚴重瀆職、辜負選民期待,甚至破壞社會的和諧及利益才會招致苦果,但這些都是設定在「以理性選民為基礎」所思考的不完全視角,倘若黃國昌回頭檢視過往,不認為自己有朝一日會成為被罷免的主人翁,無論是反對或厭惡他的選民,於情於理都很難再指控黃國昌作為一名立委,有任何瀆職或侵害人民權益的行為值得被罷免。因此客觀來說,無門檻或過低門檻的罷免制度,雖然是便於人民執行權利,但現實層面上,更有可能成為政敵彼此濫用的攻擊工具,或是高票落選者企圖拉對手下馬、捲土重來的捷徑,最後形成互相復仇、廝殺的難堪局面,政壇上罷免成功的少數案例不乏這種情況。只是,這是社會想要的結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