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擬定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一般稱為「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在7月初正式公告。這是一個愚蠢的法令,它只是劍指一個不存在的情況─媒體壟斷;甚至這個法令可能讓處境已不佳的國內媒體,未來情況與發展更惡劣。
「紅線」與「黃線」交錯成反媒體壟斷法
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條,草案中有「紅線」也有「黃線」;紅線就是「絕對禁止整併」,至於「黃線」則是有待NCC審查批准者,但不論是紅線黃線的標準都相當嚴厲。包括:無線電視產業禁止彼此整合、有線廣電事業與衛星廣電事業整合後市占率超過三分之一不得整併、整合後持有新聞和財經頻道總數不得超過五個、以及市占率二成以上的大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合併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及全國性日報等項目。
其它還有如:同一媒體不得整合有線廣播電視、多媒體內容平台、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確立「媒金分離」原則,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相關的財團法人,對媒體持股不能超過10%、不能以直接與間接方式控制媒體。
整個草案看下來就是讓人吃驚的嚴厲,幾乎把所有媒體都切割細碎、五花大綁;媒體併購的路,即時不是全然被封閉,但也只剩下一個小小的縫,而且,NCC是扮演「上帝」角色,准駁全在其一念之間。
銀行經理也算是金融機構「負責人」?
至於其嚴厲程度,只要看看其對媒金分離訂的規定即知。草案中規定不得持有超過10%媒體股權的所謂金融機構「負責人」,不是一般人腦袋中想到那些腦滿腸肥的金融機構「老闆們」,而是一麻袋裝進所有人─草案17條規定:「本條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 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大型金融機構裡面的經理堪稱「滿街走」,雖然稱不上「當小弟」,但絕對是連「高管」都稱不上。而今NCC在法令中,一舉把各位經理全部提升到「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層級,經理們是都該對NCC感激涕零,未來可昂首闊步了,從此大家都是NCC認證的「金融機構負責人」。而由此,大概就知道NCC訂法時「寧可錯殺1千,絕不錯放1人」的心態。
反媒體壟斷的來源是8年前,一群學者專家與媒體,針對旺中集團買中嘉案發動的「反媒體壟斷」運動,理由是旺中手上既有報紙、雜誌,又有電視台(新聞頻道),如果再加上買下有線電視系統,將對其它頻道造成壓力而形成媒體壟斷勢力。當時反旺中者說:如果旺中買下中嘉就會讓台灣失去言論自由,失去言論自由就會讓台灣民主制度崩壞。依此推衍,儼然台灣的民主制度脆弱到旺中買下中嘉就要崩壞。
反媒體壟斷的荒謬可笑
這種說法類似戒嚴時期國民黨的馬屁精說的:世界的重心在亞洲,亞洲的重心在中國,中國的重心在台灣─所以推行出的結論就是:「世界的重心在台灣」一樣荒謬可笑。 (相關報導: 江雅綺觀點:NCC違憲,誰來節制? | 更多文章 )
實際上在當時,紙媒勢力早已式微,百家爭鳴的新聞頻道,每個新聞頻道分得到的收視率低到只要有幾個百分點,就已是不得了的高;各媒體集團各有其擁抱的價值(或是說立場),誰也說服(或是說壓制、收編)不了誰,更何況當時已崛起的網路勢力、自媒體,更是不受任何勢力節制,實在看不出誰能壟斷言論市場。但事實上當時參與者部份是基於政治立場,部份則基於媒體本身利益,結果是大家一起對著一個不存在的巨人奮勇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