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日前在警察特考典試會議要求典試委員簽應聘同意書,引發部分擔任典試委員的考試委員不滿。考試委員周玉山日前投書媒體批評,考選部還在戒嚴,對委員不信任,因此拒絕簽應聘同意書,更主張廢除《典試法》第31條。
周玉山日前投書《中國時報》指出,10日他出席警察特考的典試會議,接到應聘同意書,為過去所無。同意書列舉了迴避和懲處事項,其中第3項規定:「凡擔任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均應嚴守祕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嚴守祕密的範圍包括擔任國家考試典試相關工作項目、典試程序與內容、試題內容、閱卷情形以及其他典試工作內容等事項。違反守密義務者,依法懲處;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文後註明,參照《典試法》第31條。
周玉山表示,同意書中「嚴守祕密的範圍包括擔任國家考試典試相關工作項目、典試程序與內容、試題內容、閱卷情形以及其他典試工作內容等事項」,為《典試法》第31條所無,且這部分的內容明載於《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收入於考試院編印的「常用文官制度法規彙編」,以及考選部編印的「考選法規彙編」等書,任何人上網即可閱覽,早已公諸於世,如何「嚴守祕密」?又要如何「依法懲處」?從這份同意書看來,考選部還在戒嚴,且越戒越嚴,是對所有委員的不信任,因此他拒絕簽署。
周玉山:刑法已有妨害考試罪,典試法31條應廢除
周玉山指出,1988年制定公布的《典試法》實施至今,觸犯第31條者寥寥可數,它主要是宣示性質,備而不用,且已有《刑法》第137條的妨害考試罪,因此主張廢除《典試法》第31條,不必隨時警告群賢,彰顯人性之惡。
何寄澎也說,典試委員應聘同意書的用語、方式,以及其反映出的心態,都欠缺對考試委員、典試委員應有的尊重與信賴,應即改善。
擔任5月10日警察特考典試委員長的考試委員張明珠說,這是她第一次看到應聘同意書,質疑經考試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的典試委員長須簽署「應聘同意書」,是否合法、合理?
考試委員周萬來則表示,按《典試法》第31條明定,參與試務的各項人員包括典試委員長在內,都應嚴守秘密,法制上並無疑義,但應改進同意書用語,避免參與試務者覺得不被尊重。 (相關報導: 黃國昌質疑考試委員「外行領導內行」 考選部長:試委不用那麼多 | 更多文章 )
考選部部長蔡宗珍表示,簽應聘同意書非對考試委員的不信任,而是回歸法制程序運作,應聘同意書除感謝參與外,也提醒法律應注意事項,像是保密約定,考選部有義務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