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長志觀點:保護自己、保護警察的唯一方法─不要酒駕

酒測臨檢。(資料照,吳逸驊攝)

上個月偶然拜讀由謝孟穎、陳泓儒(女士或先生)所共同撰寫「被警察臨檢就只能乖乖照辦?台大法律生自爆3度酒駕遭攔提出3大自保要訣」一文(下簡稱謝、陳文)後,感觸良多。國人對自身權益維護意識的抬頭,是一個民主人權國家健全發展的象徵,謝、陳文以淺白易懂的論述,分享如何伸張權利、抗拒警察違法不當執勤之「要訣」,啟發人民自我保護、監督國家公權力作為的意識,深值讚許。但同時不免對文中所傳遞資訊稍嫌簡略、片面而感到憂心,唯恐不具法律知識背景的讀者,果真依樣畫葫蘆,會因操作不慎致陷入更難解的境地。筆者職司執法單位之一員,有責任協助補充若干資訊,供國人較為全面的參考。

第一,關於酒測可否反覆檢測之問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細則」)】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只要檢測成功,即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首先,法條所稱「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是指前次已有成功檢測出體內酒精濃度數值而言。如果是因為吐氣不足、吐氣方式不正確或機器異常導致前次檢測失敗,依上開細則,是可以重新檢測的。

再者,這一條同時拘束員警與受測民眾,不只員警不得在檢測成功而發現酒精值未超標,再要求民眾重測,民眾也同樣沒有權利在檢測出數值超標時,要求「再給一次機會」重測。最重要的是,就算表面上配合檢測,若實質上以各種不正手法蓄意干擾測試(神奇的「合唱團循環換氣法」?),就有被法院判定為「拒絕酒測」的高度風險(註1)。那拒絕合法酒測會怎樣?相當嚴厲,請國人一定要注意,拒絕酒測有4種後果(註2):

1、遭直接裁罰新臺幣9萬元,沒有裁量空間。

2、車輛會當場遭移置保管。

3、會遭吊銷各級駕駛執照。(請注意,是吊銷所持有的「全部」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4、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這樣就結束了嗎?不是的。在裁罰同時,如果員警依現場實際情況,判斷駕駛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跡象(如渾身酒味、胡言亂語、身形搖晃走路不穩等),即應以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現行犯當場逮捕,並向檢察官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囑託醫院強制抽血鑑定(註3)。簡單說,民眾拒絕合法酒測,不只將面臨上述高達9萬元、吊銷駕照3年等嚴厲裁罰外,也未必能逃過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的命運(註4)。因此,是否要輕信市面上若干缺乏根據、突發奇想的「自保妙招」,冒著上開嚴厲裁罰的風險拒絕酒測,就容讀者仔細思量了。只提醒一句,很多事情,逃避雖不可恥,但沒有用。 (相關報導: 立院修法「酒駕累犯強制換螢光車牌」,李茂生諷:乾脆在酒駕者頭部植入警示燈 更多文章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9日召開「酒駕零容忍,拯救更多人;拔除國家名器,喚醒世人不酒駕」記者會,並於現場提供酒醉後的護目鏡模擬醉後情形。(顏麟宇攝)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9日召開「酒駕零容忍,拯救更多人;拔除國家名器,喚醒世人不酒駕」記者會。(顏麟宇攝)

第二,關於漱口與15分鐘的問題,謝、陳文中的說法不無疑義。依上述「細則」規定,所謂「15分鐘」是指依據受測民眾當場陳稱的飲酒結束時間向後推算15分鐘,並非指民眾有權要求員警在攔查現場等候15分鐘再酒測。例如,受測民眾已表明在凌晨3點飲酒完畢,員警於凌晨4點攔檢,即可立即施以酒測,無庸等到4點15分。僅在員警攔查時間為凌晨3點15分以前,始需等候至凌晨3點15分後進行酒測。至於漱口,依上開「細則」規定,也只有在民眾拒絕透漏飲酒結束時間,或距飲畢15分鐘內,員警才有告知可漱口或主動提供漱口的義務。換言之,若依民眾指稱之飲畢時點起算已超過15分鐘,員警縱未主動告知可請求漱口或主動提供漱口,都沒有違反細則所訂正當程序(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