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觀點:在死刑與廢死之外的新選項 「 死緩參審法庭」

思劇場專題,剛獲得金鐘獎第50屆戲劇節目女主角獎的朱芷瑩,在死刑犯的最後一天劇中也有精采表現。

鄭捷之死,猶如「斬立決」;鄭性澤之未死,猶如「斬監候」。遇廢死者之王清峰部長,則一律「死緩」。遇死刑支持論之曾勇夫部長,則依序槍決。此「人治」之「死緩」,對比於彼岸刑法「法制」之「死緩」,奇哉!

 

死刑與廢死勢同水火,是否無法相容?筆者不揣淺薄,提出一個全新的概念設計:「死緩參審法庭」。謹本於刑罰目的與人性尊嚴,拋磚引玉,供諸君共議。

進入新概念以前,筆者先就若干廢死論者提出的傳統配套作法 :「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此制不可採加以說明。

「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早已受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7年判決(BVerf GE 45,187)的批判,該判決指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原則上仍應重保有重新享受自由的機會,此乃合乎人性尊嚴的刑罰執行的前提要件。」歐洲人權法院也多次批判「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違反人性尊嚴。可見這個做法的正當性備受質疑。

實務獄政管理上,「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更不可行。因為,當受刑人表現再好也沒有任何酬賞,再壞也不能施以更重懲罰,無異於賦予他無限自由、恣意妄為,甚至賦予他殺害任何一位獄友或管理員的權力。4年多前,死刑犯王志煌只因獄友拒絕幫他傳紙條,竟趁機拿筷子捅進對方腦顱報復,檢方只能再以殺人罪起訴。但王志煌應該不會在乎吧。

人因懷抱希望而活;若毫無希望,與死何異。把人關到老死,告訴他永遠沒指望了,剝奪他一切的希望,有些廢死論者認為這比死刑更能達到刑罰的效果,這樣出自捍衛人性尊嚴的廢死論者的口中,實在突兀。更弔詭的是,這種做法最後被懲罰的恐怕不是無期徒刑犯,而是監獄管理員和他的獄友。(如果有人認為可以永遠讓他獨居,那他可能對獄政管理還不太了解。)

若能將人性尊嚴與人性動態發展的假設,納入一種全新的機制,並且獲得民意的支持,「死緩參審法庭」或許是一種新的嘗試。我們可以試著將實體法上的死刑緩刑措施,和程序法上的人民參審程序加以組合,發展出解決死刑存廢問題的新模式。

此制度有四個重點:

第一,法院判決死刑同時諭知緩執行二年;

第二,每兩年召開一次「死緩參審法庭」交由人民參審判決;

第三,人民參審可作出「執行死刑」、「再緩執行二年」或「減為無期徒刑」等三種判決結果;

第四,「執行死刑」與「減為無期徒刑」之判決必須全體一致決,若無法一致決即宣判「再緩執行二年」。

法院判決死刑同時諭知緩執行二年

此制度下,法官宣判死刑時,法律明定自動宣告緩期執行二年,此二年乃法律之明文,並不因其犯罪情節、目的及動機而有所增加或縮短。緩執行二年之原因有三,一是以「法制」的不變期間取代法務部長之「人治」的不確定期間,二是等待社會民粹的激情稍微降溫並觀察死刑犯之態度,三是搭配後續「死緩參審法庭」及修復式司法之理念。 (相關報導: 「他死掉了,然後呢?」小燈泡媽媽:國家有沒有剖析犯罪者的成因? 更多文章

在此略述修復式司法之理念,此係近年來各法律先進國家之新興思潮,司法院及法務部也開始推動。其理念在協助被害人家屬與被告彼此諒解,消弭怨恨。其實在殺人罪也一樣,例如北捷殺人案之被害人家屬難以取得賠償,更對被告及其父母充滿怨恨,另一方面被告父母或親屬同樣承受許多屈辱與怨恨,面臨孩子將被處死的無助,要怎樣道歉與和解,遑論做出賠償呢?受刑人將被處死,雙手一攤擺爛等死,死刑犯的父母或親屬也只能陪著等死,不抱任何期望,轉而自我否定,難以從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得到晚年的救贖與解脫。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給彼此都留一個機會呢?死緩參審法庭就是這樣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