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紀宇專欄:琳達.布朗的故事,一對黑人父女如何衝決美國種族隔離的網羅

美國民權運動關鍵人物琳達.布朗(Linda Brown)(AP)

小女孩琳達要上學,她想上的學校離家很近,她的朋友都在那裡讀書。不過有一個問題:琳達是黑人,但那間公立學校只收白人學童,當時是1950年代,美國不但種族歧視歪風橫行,而且公然實施種族隔離;至於理由,台灣許多反平權團體應該會心有戚戚:「隔離但平等」。

於是琳達.布朗(Linda Brown)的爸爸奧立佛.布朗(Oliver Brown)開始打官司,而且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打出美國司法史上的經典案例「布朗訴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對於推翻種族隔離的扭曲體制居功厥偉。當年的「小女孩」琳達3月26日病逝,享壽75歲。

今日的桑納小學(Sumner Elementary)
今日的桑納小學(Sumner Elementary)

琳達.布朗家住堪薩斯州的托皮卡(Topeka),爸爸奧立佛是一位焊工兼牧師。上學的年紀到了,儘管桑納小學(Sumner Elementary)離她家只有4個街口,但是只給白人學童就讀,琳達被迫選擇幾公里外的門羅小學(Monroe Elementary),每天要走6個街口、再轉搭校車。

托皮卡當地的黑人不到人口的1/10,但是當地的初中、高中已經完成種族融合。琳達從小跟白人小朋友玩在一起,她實在不懂,自己為什麼不能和白人小朋友玩伴上同一所學校。

奧立佛也不懂,也不打算忍氣吞聲,也很清楚美國有無數的黑人學生面臨和自己女兒一樣的困境。1950年9月的某一天,奧立佛牽著7歲的琳達,走到桑納小學,踏進校長室,面對一場預料中的閉門羹。

對奧立佛而言,這是原則問題。重點不在於桑納小學有多好,而在於為什麼黑人的孩子必須從小就接受自己是「二等公民」,自己的命運有一大半決定於種族與膚色?小小年紀的琳達始終記得「上學」的那一天,記得父親厚實有力的大手,以及讓她跟得很辛苦的步伐。

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對「布朗訴教育局案」做出歷史性判決(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對「布朗訴教育局案」做出歷史性判決(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在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的鼓勵之下,1951年2月,奧立佛代表13個家庭的20位小朋友,領銜對托皮卡市教育局提起集體訴訟,之後範圍更擴大到德拉瓦州、南卡羅來納州、維吉尼亞州與首都華盛頓。

接下來就是美國民權運動史上的重要篇章。1954年5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9位白人、男性大法官做出一致判決:學校種族隔離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任何人都應享有「法律上平等保護之權利」(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換言之,台灣許多反平權、反同婚團體把「非我族類」視為二等公民的潛台詞「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早在60多年前就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Wikipedia / Public Domain)

還有一點值得大書特書,當年NAACP法律團隊的領軍者不是別人,正是後來成為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的民權運動偉人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他的事蹟去年被拍成電影《黑白正義》(Marshall),由「黑豹」查德維克博斯曼(Chadwick Boseman)主演。 (相關報導: 「種族清洗」還不夠 翁山蘇姬領導緬甸的全力推行「緬族化」少數民族語言文化岌岌可危 更多文章

儘管歷史性判決出爐,琳達終究與桑納小學無緣。從門羅小學畢業後,她先後進入種族融合的初中與高中就讀,搬家到密蘇里州的春田市(Springfield),也逐漸感受到身為「公眾人物」的壓力。新聞記者對她的成績單特別有興趣,據說她「從來沒拿過B以下」。後來琳達回到家鄉托皮卡,進入最適合她的領域:兒童教育工作者。

美國民權運動關鍵人物琳達.布朗(Linda Brown,右)(AP)
美國民權運動關鍵人物琳達.布朗(Linda Brown,右)(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