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以公私合夥模式推廣小型再生能源並解決漁業問題

綜上論結,面對我國即將全面展開的風電計畫,以公私合夥為基礎,強調社區自主分散式小型綠電設施,並用之於調和包括漁業在內之地方利益的日本經驗,或許是值得我國參考借鑑的一個方向。(資料照,取自網路)

新政府上任以來,我國的綠能政策發展願景提升到以落實「2025非核家園目標」為宗旨的2025年再生能源占發電配比的20%,而其中的重要建設之一即為千架風機計畫。據報載(自由時報,2016年11月21日),目前該計劃在彰化的13個離岸風場,已由丹麥商丹能風力、新加坡商御山能源主導的海龍、臺灣的台電、中鋼、永傳、上緯等六家廠商參與開發,並將進行環評。然則,自臺灣啟動風能建設以來便爭議不斷,其中和漁民間的協商更是複雜,至於其關鍵問題所在,則應該是漁業補償的問題。如何不再讓大規模展開中的建設重蹈過去中部地區許多重大開發案的覆轍?嘗試跳脫以補償為單一核心的思考,借助「公私合夥」的規劃來體制性的妥善處理漁業爭議,應是值得考慮的選擇。

20161123-總統.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主持民進黨中常會前.媒體喊問「是否接管興航?」.她抿嘴不發一語進入會場.(陳明仁攝)
我國的綠能政策發展願景提升到以落實「2025非核家園目標」為宗旨的2025年再生能源占發電配比的20%,而其中的重要建設之一即為千架風機計畫。(資料照,陳明仁攝)

多元而複雜的臺灣漁業議題

相較於國外的類似問題,台灣漁民補償爭議顯得複雜許多。迄今牽涉的議題相當多元;包括了一般領海內定置漁業的補償、領海外的促協金,乃至電纜上岸後的地方漁民社區補助,以及漁業文化之永續等等爭議,從而若單純想要沿用傳統漁業補償的措施來解決問題,將顯得捉襟見肘、左支右絀,甚至發展到必須對簿公堂的程度。謹以在我國龍鳳港發生的上緯公司案為例,其牽涉到漁業爭議問題的多樣程度,即為著例。謹摘其要整理如下[1]:

20161123-SMG0035-多元而複雜的臺灣漁業議題-01.jpg (由范建得提供)
20161123-SMG0035-多元而複雜的臺灣漁業議題-01.jpg (由范建得提供)

事實上,就上述這些爭端,政府已經透過許多努力,希望雙方可以達成共識,其中包括漁業署研擬提出新的補償公式,同時也致力於協助風力發電業者跟漁民多次溝通,然則事後非但尋求共識之努力徒勞無功,甚至導致對簿公堂,使得離岸風機計畫一再陷入膠著。最近,雖訴訟初步達成和解,然新的風波再起!甚至有將風車、電纜等建設視為鄰避設施而加以反對的情勢。

位於歐洲北海的離岸風機。(圖/綠色和平)
離岸風機計畫一再陷入膠著。最近,雖訴訟初步達成和解,然新的風波再起!甚至有將風車、電纜等建設視為鄰避設施而加以反對的情勢。(圖/綠色和平)

例如,在11月16日,雲林縣口湖鄉漁民便號召動員百餘人及51艘船筏,進行抗爭。抗議者揚言,若在未達成協前繼續施工,要跟台電拚命。一群阿嬤漁婦們更聚在一起,並在工作船旁施放高空煙火及蜂炮,來表達他們對於在它們社區設置海底電纜強烈的不滿。

 

難以釐清海洋資源競用下的漁業利益

那麼為何漁業的爭議在臺灣竟如此難以解決?究其核心關鍵,應在於漁民所主張權益的難以定性;因為離岸風機所處位置特殊,整個施工過程與未來產業經營模式均屬創新,導致相關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曖昧不明。按經濟學觀點,若是交易標的之權利創設依據、權能、範圍模糊不清,勢將導致無法救濟,而此時,除不易有可信賴的交易發生外,更會引致融資體系的卻步;若進一步從法律角度來看,在依法治國原則的適用下,若欠缺法定義務,相對的就不會有可得主張的權利,此時,政府也當然沒有介入或提供補償的法律依據。或許,這也正式我國漁業問題陷入進退維谷窘境的緣由。 (相關報導: 風評:李世光胡鬧,中央豈能支持蓋綠電讓違建合法化! 更多文章

行政院長林全今(12)日前往苗栗竹南龍鳳漁港視察離岸風機,並且表示期盼台灣利用天然優勢成為全球風力發電的示範市場。(取自行政院官方網站)
政府也當然沒有介入或提供補償的法律依據。或許,這也正式我國漁業問題陷入進退維谷窘境的緣由。(資料照,取自行政院官方網站)

參酌外國經驗,先進國家多以人民共同資產的角度來看待海洋資源,其中即便漁民經許可在領海內享有設置固定漁網的利益,也鮮有以財產權或準物權視之者;而是以資源競用的角度來評估使用海洋資源的優先列後次序,並對於其因失去原有法定利益部分加以填補或資助。而此時,補償、填補或救濟的措施,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但重點是,政府的角色為何?然則在臺灣,面對這些相對複雜的法律課題,我國已然在傳統法律社群的詮釋下,以經許可而在領海內設置固定漁網的經營方式為定置漁業,並因其必須取得執照而認定其漁業權具「準物權」屬性;至於在該特許不及的領海範圍外,則是由具法定獨占地位的臺灣電力公司,以「促協金」的名義,透過「協議」來補償漁民的損失。對於前者,我們或許可以本諸法律論述的慣例認可其正當性,然則對於非漁業權所及領海以外水域,若要求政府以公權力,介入宜由參與競標的風電業者與漁民,本諸私法契約來自行商定的「促協金」,則其本質上便有妥適性的疑義。若進一步以國庫(躉購費率)支付,甚至會面臨在私人請求權之法律基礎不明基礎上,動支國庫為給付的合法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