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國彥專文:西沙危矣!東沙陪葬? - 從地質觀點看南海仲裁案的深遠影響

西沙群島爭議不斷,主體由永樂群島和宣德群島組成,海岸線總長518公里。(擷取自中國評論新聞網)

「舉一隅,必以三隅反之」,今南海南沙太平島被判為礁石,其理若成,推而廣之,敲山虎,傷的可是在南海對岸的中共西沙利益,真實而巨大;而台灣的東沙,像太平島一樣,可能淪為陪葬。北京與台北,在國際大戰場上如何合縱連橫,才能各自維持其最大利益呢?從地質學術立場看,這又是一場「西風壓倒東風」,「中心宰制邊陲」的演出,菲律賓真的是我們的敵人嗎?

圖一:遭仲裁的南沙群島失利,影響波及到南海對岸的西沙群島利益。我國控制下的東沙群島會不會遭池魚之殃呢?(本圖取自科技部海洋學門資料庫)
圖一:遭仲裁的南沙群島失利,影響波及到南海對岸的西沙群島利益。我國控制下的東沙群島會不會遭池魚之殃呢?(本圖取自科技部海洋學門資料庫)

從兩岸關係看,海峽兩方在統獨議題上下棋,大陸可能從「一中架構」中失去「台灣島」;而若蔡政府以1949年切割歷史,倚美自重,「引清兵入關」,失去的不只是太平島,而是台灣的太平歲月。

從南海局勢瞧,南海諸小島俱「降格」為「礁石」,南海周邊諸「陸地」頓居優勢地位,南海的礦油資源誰屬將要重新定義,美國乃至英、法、荷蘭、日本,挾其優越的海洋科學技術,及以往殖民時期建立的淵源聯繫,以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為代理,將更有力道返南海。

而,中國依其地理位置,大陸棚架所延伸者剩下鄰接廣西、廣東、海南島的海域。這些海域中的東沙與西沙能真得被視為大陸棚架的自然延伸嗎?這是下一個論述焦點之所在。而台灣,能從台灣西南的大陸棚出發,沿坡而下,順藤摸瓜,大聲說:「東沙是我的」、「我有資格聲索200海浬經濟區」嗎?

「大陸礁層公約」的海洋地質原型

1982年12月聯合國通過「國際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該公約第76條第1項規定:「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距離不到200浬,則擴展到200浬的距離」。另,沿海國依《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一條與八十五條具有授權和管理在大陸礁層進行鑽探為目的之專屬權利,以及有開鑿隧道與開發底土之權利。當年因應情勢,我國也於 1998 年 1 月 21 日經總統明令公布施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 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於 1999 年 2 月 10 日公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則於1999年5月13日通過「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科學與技術準則」(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Continental Shelf)。又第11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通過SPLOS/72號決定,各國如欲主張200浬以外之大陸礁層,必須在2009年5月12日前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交大陸礁層相關科學與技術佐證資料。 (相關報導: 魏國彥專文:美濃大地震為何台南受災最嚴重? 更多文章

如何來認定「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顯然成為問題。國際海洋法早年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案例是1969 年的北海大陸礁層案,該案首度確立了大陸礁層由原來水深二百公尺以內的海底,變為領土向海中自然延伸的部分,這個案例相當程度說明了大西洋的海洋地質與地理成為這類「岸上領土向海自然延伸」的原型。2012年,慶祝海洋法通過30週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組織(UNCLOS)出版了一本紀念小冊,書中的附圖詮釋了這套法案的原始概念(圖二)。換句話說,其實,當年海洋法的設定的地形模型是建立在北大西洋的海底地形模型上的,而這套地形架構與形狀是北大西洋地質演化與發育的結果,其他的大陸邊緣長得不完全一樣,如何應用到世界各地就造成問題;本次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定太平島「非島為礁」,可以說是國際法學界「照章行事」,依照「北大西洋原型」所做出的一個判決。我呼籲,全世界的國際法學界要正視這個問題,缺乏海洋地質學的視角,會造成「北大西洋兩岸的地質模型」獨霸的偏差,對於全球海洋問題的解決埋下更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