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藝圈前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遭7名女子指控性侵與猥褻,儘管案件細節駭人聽聞,最終士林地方法院僅認定其中一件強制性交未遂罪成立,判刑2年6月,其餘6案全部無罪,引發輿論譁然。
7女控訴NONO性侵猥褻「僅一案成立」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對NONO案做出一審判決,唯一成立的案件為2011年對助理主持人A4的強制性交未遂,NONO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剝奪公權。
法院強調A4供述具體一致,並有3名證人輔證。其餘6名女子控訴案件,法院皆以「補強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A4強制性交未遂成立」細節、對話曝光
2011年,NONO錄完《王牌大賤諜》後,對助理主持人A4表示「太晚了,我開車送妳回家」。A4雖初時婉拒,但因信任及交通不便仍搭車。途中NONO至士林夜市買宵夜,後將車停至大稻埕河堤,走向副駕駛座將A4拉入後座壓制。
A4證稱,NONO壓住她親吻臉與胸部,扯開襯衫、試圖脫下內褲,將她抱坐在腿上摩擦,嚇得她哭喊:「NO哥拜託,NO哥不要」,並用腳猛踢椅背後跌落腳踏板位置,NONO才停手。
回程時,NONO摸她大腿並說:「妳不要緊張,一回生二回熟」。A4返家後崩潰痛哭,並致電工作人員「阿元」傾訴過程。法院認定其供詞一致可信,並有阿元、母親及閨密等3名證人補強,判決有罪。
NONO辯稱說詞:根本不認識
對此,NONO辯稱「我根本不認識她」、「我是藝人,不可能選在大稻埕這種公開場所犯案」、「如果真的想性侵,應直接從駕駛座跨過去,不會繞車開後座門」、「她自己還坐回副駕,讓我載她回家,不像被害人」。
但合議庭認為NONO說法違反常理,不應設想被害人反映,加上NONO至今未對被害人道歉或和解,還一度否認與被害人認識,欠缺悔意,因此判刑。
其餘NONO涉性侵案例整理
A1:車內猥褻、酒店裸露性器後強制性交(無罪)
A1指稱,NONO在車內強吻、撫摸大腿。另一次在台中金典酒店,NONO脫掉浴巾露出生殖器,說:「大不大?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並壓制性交,事後說「反正沒射精不算,看妳叫得那麼慘,這次就先放過妳」。
法院未認定補強證據足夠,判無罪。
A6:以看狗為由邀訪,住處沙發壓制猥褻(無罪)
A6指控,NONO邀她「來看狗」,抵達住處後,在沙發上將她壓制撫摸,試圖進一步猥褻,遭掙脫。NONO冷回:「妳以為我想上妳喔?」
法院判決無罪,理由為證詞缺乏外部佐證。
A8:拍戲後返家遭反鎖壓制性交(無罪)
A8表示,拍戲結束後被NONO帶回住處,NONO反鎖大門將她壓制性交,「我整個人像塊木板被壓著,根本掙脫不了」。
法院認為雖情節具體,但缺乏足夠客觀證據,判無罪。
A9:車內撫胸強吻,事後出現PTSD(無罪)
A9控訴,NONO在車內撫摸她胸部、強吻,導致她事後出現創傷症候群,並錄音自保。
法院以「錄音不足以直接證明當時情況」判無罪。
A10:拍攝造型照邀約,反鎖住處強吻未遂(無罪)
A10稱,NONO以拍造型照為由邀約,卻帶她返家並反鎖門,強吻、壓制企圖性侵,未遂。
NONO回應內容不詳,但法院認為無充分佐證,判決無罪。 (相關報導: NONO性侵6女「神秘證人指1點」成檢方重大進展!家中隱密樓中樓格局曝 | 更多文章 )
法官語錄:不認定犯罪 ≠ 否定經歷
判決書最後指出,「未認定其餘案件構成犯罪,並非全然否定其經歷,僅因證據未達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此番表述,體現法院對刑事證據的高門檻,也反映出性侵案件中常見的舉證困難與社會認知落差,7名女子勇敢發聲卻僅1人獲得司法認可,引發輿論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