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任何正派營運的公司企業來說,「商譽」乃重要的無形資產。有賴長時間投入莫大的心力點滴積累,非朝夕可得而成。只是在今日網路時代,任何人都可透過社群媒體或自行發聲評論,藉此影響輿論,造成企業聲譽受損。即便公司企業事後澄清或提告勝訴,受影響的商譽卻也難以挽回,此類情事更是頻繁出現於相同競爭行業中,而傳統法律體系、尤其在法律效果部分,在面對新型態媒體與市場影響時,更顯保障不足,亟待各界正視。
以今年臺灣高等法院某件涉及加重誹謗的刑事判決為例,法院判決指出某網路媒體總編輯對於爆料者之表述內容照單全收,未見有何基本之簡單查證行為,難謂已踐行事前合理查證程序,率以發布網路媒體方式發布上開言論,自可認定其具有真實惡意無訛。但就法律效果來說,法院雖認定行為人犯加重誹謗罪,法律效果卻僅為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計算,總計僅需新臺幣50,000元。試問:針對加重誹謗者區區5萬元的刑罰制裁,真的能還企業以蒙受損害的商譽,一個公平合理的交待?
在現今數位時代,素材製編成本不斷下降、傳播途徑眾多且擴散力強大的背景下,實際上單憑公開判決管道是不足以扭轉企業因受誹謗商譽而形成的負面印象,被害企業更需要自行耗費大量成本去做相關修復工程以彌補被損害的品牌形象。以前揭加重誹謗案件為例,訴訟歷經數審程序,耗費企業與司法系統相當多的訴訟成本,但結果僅以拘役50日,易科罰金只要罰區區新台幣5萬元即告落幕。從法律經濟學來看,這樣極度輕微的刑事法律效果結果不僅難收遏阻效果,因為犯罪代價實在太低,反而更會助長此風繼續蔓延。
為維護數位競爭環境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浮動罰鍰制」應該是一條法制上可考慮的道路。詳言之,應視情節輕重,修法擴大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2項「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浮動罰緩制的適用範圍,將罰鍰與企業盈餘進行連結,或有其的必要性,亦即透過高額之罰緩管制企業行為,遏止惡質競爭規範企業自律,同時並擴大適用公平交易法薦證廣告規範,要求數位媒體對於揭露與企業間的利益關係,方可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維護市場公平性,並防範業者濫用數位媒體影響消費者決策。 (相關報導: 新聞自由遭濫用,網報導不實 兩大知名企業都受害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