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年輕時拋棄年僅8、9歲的2名女兒,長年不聞不問,如今因身無分文,向法院聲請2女各月付1萬元扶養費直至他過世。2名女兒當庭表明,成長過程中母親為了養家被迫下海,她們成年後共同扶養母親,對於「只生不養」的生父毫無意願也無能力再負擔。對此,法官審酌過去棄養情節重大,最終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張男向2名女兒索討扶養費
法院審理指出,張男的2名女兒當庭表示,張男在2人年幼時與妻子離婚,長年未盡任何撫養、教養責任,母親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在聲色場所賺錢,艱辛撫養她們長大。如今姐妹倆皆以成家立業,分別從事會計與美髮工作,並一起照顧母親,負擔生活開銷,對從未照顧過她們的生父早已心灰意冷。
對此,張男向法院主張,自己完全沒有工作與收入,根據國稅局資料,年所得僅剩100元,連日常起居都難以維繫,因此,依據《民法》中子女原則上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請求2名女兒每人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持續到他離世為止。
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指出,雖然《民法》規定子女理應扶養父母,但若父母有重大過失,例如長期未盡撫養責任、虐待子女或造成嚴重傷害,法院可裁定免除子女義務。 (相關報導: 15歲少女無助站橋邊「回望人間最後一眼」…網曝父母冷血對話:沒錢就不讀書了,出去打工吧! | 更多文章 )
法院表示,張男在無正當理由下多年不聞妻女死活,脫離婚姻後亦未曾提供任何協助,符合上述重大過失的情形。再者,2名女兒目前也肩負照顧母親的責任,經綜合考量後判決駁回張男扶養費請求,免除2名女兒對張男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