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臺灣跨性別運動員的挑戰:法律、體育賽制與公平性的抉擇

曾代表哈佛大學、惹出跨性別選手公平爭議的游泳選手湯馬斯。(美聯社)

教育部體育署於去年(113年)7月5日公告了跨性別學生運動員參與第114屆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大運)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中運)的試辦實施計畫。這個計畫是為了讓跨性別學生運動員可以參加符合自己性別認同的比賽,同時確保比賽公平,而申請者需要經過專家審查,包括醫學和運動規範,並符合國際體育組織的相關規定。

先簡單就臺灣根據內政部於2008年發布的函釋,變更法定性別需要的「條件」如下:

1.精神科醫師診斷:取得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評估鑑定診斷書。

2.性別重置手術(sexual reassignment surgery):提供合格醫療機構開立的已摘除原有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

(女性變更為男性: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等女性性器官;男性變更為女性:需摘除陰莖、睪丸等男性性器官。)

而在2021年9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小E案」判決中,認定內政部要求摘除性器官的規定違憲(被認為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法院指出,強制手術侵害了個人身體健康完整、人格權和人性尊嚴),允許跨性別者在未進行手術的情況下變更性別登記,雖然此後,已有多起類似案例勝訴(如112年小那案及113年尼莫案,但這些判決屬於個案效力,內政部並未修正相關函釋,且在制度上未確立對未成年跨性別者的適用規範(但未成年的部分涉及太多其他法相關問題,本文就不細談)。

回到一開始體育署的試辦計畫,在「允許」變更性別後,性別二元分化的賽制中,又會產生哪些矛盾呢?

變更性別後法律地位 vs 變更性別後的體育賽制

臺灣目前允許跨性別者透過法定程序變更性別,但在二元分化的體育賽制中(男女分組),變更後的法律性別是否等同於體育賽事的參賽性別呢?這仍然是一個複雜且具爭議的問題。

在法律上,臺灣允許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目前適用於成年跨性別者),但在體育競技上,參賽資格是依照生理性別與荷爾蒙濃度(如測量睪固酮濃度、確認是否經歷過男性青春期*、要求經過一定時間的激素治療)來決定,而不僅僅只是法律上的性別變更,更導致一個關鍵的問題,跨性別運動員應該被放在哪裡呢?

二元體育賽制 vs. 流動性別體育賽制

傳統體育賽制是以生理性別為基礎劃分組別,但跨性別運動員的出現挑戰了這個二元分類:

按照法律認定的性別,則變更後的跨性別女性(MTF, Male to Female)應該能夠參加女子組,但若按照生理條件來分類,即使跨性別者在法律上已經變更性別,他們在體育競技中仍可能無法被認定為該性別組別的合格參賽者。

絕對公平 vs.相對公平

跨性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牽涉到「公平性如何定義?」的問題,而公平性可分為絕對公平與相對公平:

絕對公平(Absolute Fairness):每位參賽者都應該擁有完全相同的身體條件、競賽條件與機會。

但這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做到,連雙胞胎都不可能一模一樣了,參賽者又怎麼可能呢?倘若真要追求「絕對公平」,則跨性別運動員參賽的生理條件是否與生理女性完全一致,會成為討論核心。

相對公平(Relative Fairness):運動競技原本就存在生理優勢的差異,因此重點在於「是否仍然維持競爭性」,而國際奧會(IOC)與各國際運動總會的調整方式,即是希望透過睪固酮濃度限制、變性年齡門檻等方式,確保競技公平,但問題是:睪固酮水平是否能完全抵銷生理差異?這仍是未解的科學問題。

而就現在全球對於跨性別運動員參賽之資格標準無法統一,正是絕對 vs. 相對公平的拉鋸戰。

近年來,部分國際組織開始討論設立「開放組(Open Category)」,讓所有不符合二元分類標準的運動員參賽,這可能是未來解決爭議的方法,但目前仍處於討論階段,尚未有具體落實的案例。

體育署關於臺灣跨性別運動員的試辦辦法,算是 開啟臺灣體育界的第一扇窗,跟上這波「跨性別」的議題、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矛盾,提出一套「辦法」,跨性別的議題涉及法律變更、體育競技公平性與社會包容性。然而「跨性別運動員應該被放在哪裡?」這個問題仍在公平與包容之間搖擺,沒有標準答案。

運動競技是關於公平性,但公平到底是「絕對的公平」還是「相對的公平」?未來臺灣體育界與社會如何找出最合適的平衡點,將是這場爭議的關鍵所在。 (相關報導: 「將男性排除在女子運動外」:川普將簽命令禁跨性別參加女性賽事,點名要奧運乖乖遵守 更多文章

*作者為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