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易姓男子在新北市新店區的某教會擔任課後輔導老師,竟然利用職務之便,對一名未成年的女學生強制猥褻,誇張行徑長達7年共計352次,此案件經由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易男坦承罪行,並支付了110萬元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課輔變性侵,7年間持續侵犯未成年少女
根據判決書的記載,易男在民國106年進入該教會成為課後輔導老師,結識了當時只有國小四年級的女童(以下簡稱A女),並以A女需要加強課業為理由,要求她提早1小時到達教室,趁著獨處的時間對其進行猥褻,他脫掉A女全身的衣物,自己也脫下褲子,再徒手撫摸、親吻A女身體及私密部位等,甚至還跨坐於A女身上,將生殖器貼靠在A女下腹部,並前後擺動身體,直到射精為止。
而後,易男用同樣的理由,自任教以來一直持續到A女升上高中,從106年至113年間幾乎毫不間斷,長達7年共對A女實施352次猥褻行為,甚至還將A女帶往自己的住處與公司進行犯罪,犯罪情節令人髮指。該案件之所以會曝光,是因為A女到高中老師和其母親察覺到異狀後,才得以報警揭發。
法院審理結果出爐,易男遭判刑8年6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指出,易男身為教會課後輔導教師,明知A女為未成年少女,卻在長達7年間多次以輔導名義對其實施猥褻行為。法院認為,易男為了滿足個人私慾,不僅嚴重傷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嚴重違背身為師長應有的倫理與職責。 (相關報導: 「逼4姊弟群交」主嫌「大貓」墜樓亡…逃過刑期!前北美館共犯重判25年 | 更多文章 )
由於案發期間橫跨多年,法院依據被害者的年齡分別量刑,針對A女未滿14歲時所發生的行為,法院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等,共214項罪行,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對於A女年滿14歲但未滿18歲期間的行為,則依刑法第224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等,共138項罪行,各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易男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