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味涉焚化爐弊案 更三審判9年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涉嫌焚化爐弊案,台南高分院更三審24日宣判,張被依收賄罪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仍可上訴。(資料照,中評社)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及林內鄉焚化廠工程弊案,歷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後,今(24)日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宣判,張榮味被依收賄罪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此案仍可上訴。

2002年時任雲林縣長的張榮味涉及林內鄉焚化爐收賄案,2004年雲林地檢署偵辦並搜索雲林縣政府、達和環保公司,張榮味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而遭通緝,成為台灣自治史上首位任內遭通緝的縣長,逃亡3個月後於立委選舉前夕落網。

張榮味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1000萬元追繳沒收,其他圖利、洩密及洗錢罪嫌則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

之後二審及更一審因證人證詞相互矛盾改判無罪,更二審認定收賄證據明確,又改判9年,張榮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更三審仍認定張有罪,將其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此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