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自由,前提是不妨礙他人的自由。正如德國哲學家康德所堅持的:「人要自律,不能為了個人的自由而妨礙他人的自由。」
以前,不僅人在大街上有格外的自由,就是豬在大街上也有格外的自由。熊培云寫過一篇《中外歷史上的幾次「禁豬令」》,其中談到1539年法國弗朗索瓦一世當政的時候,這年秋天,這位被稱為「法國文藝復興之父」的偉大皇帝頒布了一道赦令,解決巴黎的衛生問題———「我們充分認識到我們的巴黎城及其郊鎮十分惡臭,如此破敗乃至於一些地方騎馬和乘車均有極大的險難和不便……」
早在中世紀的時候,許多家豬在巴黎城中漫步,不僅隨意吃喝拉撒,自由散漫,甚至危害到了皇家安全。1131年,一頭豬鑽到了國王胖子路易六世的兒子的馬蹄之下,導致這位王位繼承人墜馬身亡。豬在巴黎的自由歷史從此被改寫了,它們紛紛被圈養起來。到十四世紀的時候,法律還專門規定小城堡的專員們有責任殺死在街上閒逛的豬。當然,聖安東皇家修道院裡的豬仍然可以盡情享受巴黎街道上的繁華景象,可以在巴黎的爛泥裡嬉戲、覓食,談情說愛,因為國王弗朗索瓦一世先生恩准了這項特權。
到了1539年秋天,弗朗索瓦一世的赦令其實是禁令,它涉及諸多清潔城市的條款,比如:
「我們要求和命令各街警衛官、區長和民團五十人隊長向巴黎司法官及其刑事官在法令公佈一周內書面匯報各街區所有沒有茅廁下水溝的房屋。一周後,命令所涉房屋領主和業主,門房和租戶,讓其知曉在接到書面在冊命令三個月內必須修建茅廁下水溝,否則將沒收其房屋……」(第二十四款)
「命令在上述地區持有和飼養小豬、母豬、公豬、鵝雛、兔子和鴿子的所有上列人等,不得有任何藉口,一律將所提到的小豬、母豬、公豬、鵝雛、鴿子和兔子親自或者讓人送到巴黎城外和近郊飼養,否則將處以沒收上述物品並且進行體罰……」(第二十九款)
雖然弗朗索瓦一世的「環保風暴」並沒有取得明顯效果,直到兩個半世紀以後巴黎依舊污穢不堪,但今天我們已經再難看到家豬們大搖大擺在城市街頭自由漫步的風景了。
中國古代皇帝出行的時候,一左一右會有兩個旗幡,一曰“迴避”,一曰“肅靜”。躲避不及的行人可能遭到懲罰。這固然是皇帝威嚴的需要,但也不排除一個可能(或者一個副產品)就是為了安全,既為皇家的安全也為行人的安全,因為馬車的動力畢竟是畜牲,一旦在馬路上跑起來,不是想剎就立即能剎住。
到了現在,汽車社會,汽車的威力更大,啟動和製動都更靈敏,如果你走在美國街頭,和汽車不期而遇,不管是不是你的綠燈,那車,那車上的人,絕對會不動聲色地停下來為你讓路!
大街看文明,文明就是這樣一點一滴地向前推進和積累,雖然很慢,甚至時不時會有各種各樣的倒退,但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
現代人還可以牽著寵物上街上公園,但受到的禁忌約束也越來越多:必須給寵物打狂犬病疫苗;不讓上公共交通工具;寵物可以自由便便但是主人必須收拾乾淨;等等。廣州最近甚至擬立法禁止寵物進公園、廣場舞噪音超標直接開罰單。不知道寵物的主人們會不會以“財產自由”表示反對?不知道廣場舞大媽會不會以「我的身體我做主」為由表達抗議?
現代汽車在給人類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在城市以交通擁堵的形式極大地蠶食人們的時間和生命,以尾氣污染的形式極大地損害人們的健康。未來城市,以某種方式限制汽車使用必然要成為世界性的潮流,但我們卻聽到了一種“限車侵犯私有財產”的觀點。
2014年12月26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草案,該草案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當天參加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有7位委員在發言中明確表示了反對,他們分別是辜勝阻、吳曉靈、李安東、姚勝、王毅、沈春耀和董中原。
李安東認為,這樣的修改,很可能為今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法律依據。他說:「這種條款不應列入草案。要限制對地方政府的授權。」吳曉靈說:「現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王毅說:「北京市已經提供了一個不好的案例,過去本來限號行駛是一個臨時的,結果很多家庭都是兩輛車。這是一個無法解決空氣污染的不良條款。」辜勝阻說:「如果立法通過了,就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了口子。現在不停工、不停產,要停車,老百姓通行怎麼辦?」沈春耀認為,限行車輛這種行政措施涉及到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政策的底線,要把道理和底線說清楚,政府沒有必要給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擔憂和煩惱。董中原說,即使要限行,也必須明確政府的補償措施,否則政府的權力太大,私權利難以得到保護,立法應當妥善平衡好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姚勝建議,乾脆刪除前述第45條的內容。
要限制對政府的授權、汽車限行和限購都無法根本上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和汽車尾氣污染問題,這些觀點我都讚成。但是把迫不得已的有條件汽車限行與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畫等號,尤其是在全國人大常委裡不乏這樣的觀點,還是讓我非常吃驚。一方面是我們農民的土地、農房等私有財產權利得不到最基本的法律保護,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也只是40、50、70年,另一方面對汽車的私權又被上升到絕對的高度,其間的反差,到了令人不可思議的程度。這既是對財產自由的極端漠視,也是對自由的褻瀆。
在論證以某種方式限行(比如單雙號限行、尾號限行、以收取進城費擁堵費的經濟調節方式“限行”)是否侵犯了公民私有財產之前,我們不妨「快閃」一筆,寫寫著名歌手尹相傑近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一事。據警方通報,尹相傑抓被後,現場起獲冰毒等毒品10余克。他本人對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的行為也供認不諱。有律師推測他可能因此被判7年徒刑。
如果我們絕對化理解私有財產,那麼,尹相傑持有冰毒和吸食冰毒,非偷非搶,無害於他人和社會,何罪之有?警察和公權機關豈非多管閒事?
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前提,是盡可能減少財產佔有和使用過程中對內、對外的負作用。毒品的使用和擁有完全無涉社會和他人,社會和法律尚且有乾預的權力;對於污染企業和汽車之類的財產佔有和使用,同樣需要社會和法律的外部力量干預。因為大多數時候,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要把野性和獸性關進經驗和法律的籠子裡,社會才不會崩潰,人類才不會在自私自利中「同歸於盡」。
汽車的負外部性大致有三:一是超速或超高速行駛將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對汽車的使用限制其實從它出廠那一天就開始了,比如限速。一方面是與公路匹配的路段限速,另一方面則是對於超高速飆車的限制。不管時段和路段,誰要是膽敢以200邁以上的速度飆車,等待他的懲罰將可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入罪入刑,並且終身吊銷駕照。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都是被嚴厲禁止和懲罰的行為。二是汽車尾氣污染。對於企業的污染處理一般有三種形式:要求自行處理污染達到合格標準,要求繳納一定的污染稅費,達不到要求或不繳污染稅費的關停處理。對汽車尾氣不可能像對待工廠一樣要求自行處理污染,雖然對汽車和汽油廠家會有一定的環保品質要求,但有開車才有污染,每個車主的污染製造跟開車里程成正比,替代方法就是可以要求車主繳納污染稅。三是交通擁堵造成他人的時間損失,管理的辦法就是收取擁堵費或進城費,直到讓多數私家車司機自動放棄駕車出行,使道路回歸暢通。
有人說你收取擁堵費或進城費是勢利眼,只為富人說話,因為富人繳得起這個費用。那好啊你要絕對公平不是,那我們可以從路權方面來做這件事情,就是根據出行比例來界定路權,比如公交出行人群佔60%,那麼在本該收取擁堵費或進城費的、容易擁堵的區域,所有機動車道路60%劃為公交車道,私家車只能在另外40%車道上行駛,如果私家車侵犯路權,闖進公交車道、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一次罰款1千元甚至更高,發動人人拍違章活動,從罰款中拿出固定比例獎勵舉報人,直到無人敢侵犯路權。至於你愛買車,愛一天24小時堵在路上,那是你的絕對自由,無人干涉。如果是那樣,汽車尾氣污染作為這個時代理性匱乏和中產、有產階層道德淪陷的共同業障,我個人願意為此共同承擔霧霾和汽車尾氣損害健康的後果。
如果有人覺得罰款還是對富人有利,因為他們交得起罰款。那就改一種形式,不罰款,累計侵犯他人路權達到一定次數,一律沒收汽車並且終身禁駕,逼得你回到公交一族來。好不好?
*作者為重慶郵電大學移通學院大煥城市化戰略研究院院長(原文刊載騰訊大家網,責任編輯:余江波)